1、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提供下列材料:
(1)供应商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2)财务状况报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
(3)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4)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5)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材料。
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3、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否则,皆取消投标资格;
4、为本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5、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6、投标人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企业营业执照应包含汽车、特种车辆及配件的销售等相关经营范围;投标人若是生产商,须提供主要货物有效的生产许可证明资料;投标人若是代理商,须具备锅炉经营企业许可证;
7、供应商必须向采购代理机构购买谈判文件并登记,未经向采购代理机构购买谈判文件并登记的潜在供应商均无资格参加本次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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