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无。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合同包1(乌兰察布市党政综合楼及附楼消防维修改造设计施工一体化项目)特定资格要求如下:
(1)施工资质为:供应商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乙级(含乙级)及以上资质(以上资质为住建部最新资质要求,依据(2023年12月28日建办市〔2023〕47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有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和延续工作的通知》,如供应商还未申办以上资质,供应商须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含二级)及以上资质,证书在有效期内),且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能力。(响应文件须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扫描件);设计资质为:工程设计综合资质或建筑行业(建筑工程)设计甲级资质。(注:响应文件须附资质证书扫描件,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设计资质由联合体协议书载明负责设计的单位提供,施工资质由联合体协议书载明负责施工的单位提供)
(2)拟派本项目的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具备本单位注册的【机电工程专业一级】建造师资格,同时具备有效的 B 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且未担任其他在建工程的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提供承诺书并加盖公章 (承诺书格式自拟);拟派本项目的设计负责人为本单位注册的一级注册建筑师证书或一级注册结构师证书;